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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商業運用比較

15 January, 2016 - 09:13

合夥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存在一些相同點,如責任承擔方式;但這兩種企業形式的差異還是比較明顯的,也有各自的優勢和不足。以下是兩者在商業運用上的比較:

  1. 在企業設立方面的比較。如前所述,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寬鬆、設立程序簡單。合夥企業的設立也比較容易,但比個人獨資企業略顯複雜。如普通合夥企業必須由兩個以上合夥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必須由至少一名普通合夥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夥人設立;設立合夥企業必須有書面的合夥協議等。
  1. 在民事責任承擔方面的比較。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抗風險能力較差。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其抗風險能力較強,十分適合不想冒較大投資失敗風險的投資人。
  1. 在集資功能方面的比較。相對於個人獨資企業毫無集資功能來說,普通合夥企業是從較多的合夥人處籌集資本,合夥人的共同債務償還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投資者的風險,也使得合夥企業獲得了較多的擴展機會。另外,有限合夥企業中有限責任的創設,使得此類合夥企業的集資功能愈發增強。
  1. 在市場主體信用方面的比較。個人獨資企業的無限責任為其帶來了珍貴的市場信用,在這點上,普通合夥企業亦是相同的。不同的是,有限合夥企業是通過有限責任來提高其集資功能,但其主體信用則可能不及前兩種企業。
  1. 在內部合作方面的比較。由於合夥人必須為共同的生產經營活動而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合夥企業具有非常強的人合性。在不存在信任危機的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可以充分利用各自的專長,集思廣益,從不同的方面為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管理作出貢獻,從而大大提高企業的決策和管理水平,提高企業經營效率,這些是個人獨資企業所無法企及的。
  1. 在企業控制方面的比較。合夥人之間的信任是一種理想設計,但在利益和觀點衝突的時候,合夥的默契就要遭到挑戰;換句話說,企業的決策和管理往往比較麻煩。在這個意義上,合夥企業更適合管理不太複雜、不需要專門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行業。由於每個合夥人原則上都有表決權,重要的事情要相互協商,因此在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決策效率會降低;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企業直接控制和管理,則能達到高效率的決策,這是合夥企業所無法企及的。
另外,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因此其對於企業是沒有控制權的。
  1. 在投資人權利轉讓方面的比較。基於合夥企業的人合性,若合夥人要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則必須經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相較而言,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權利的轉讓可以說沒有任何限制。
  1. 在稅收方面的比較。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均比照個體工商戶繳納統一的個人所得稅。但為了防止合夥人故意不分配企業利潤而逃避納稅義務,法律要求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須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思考活動七

請你用簡潔的語言,將合夥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商業運用的比較表述出來,填入下表中。

  合夥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  
企業設立    
責任承擔      
集資功能    
信用顯示      
內部合作    
企業控制      
權利轉讓    
稅收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