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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與公司的商業運用比較

15 January, 2016 - 09:13

學習至此,你對中國企業法律形式基本分類中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及公司的法律特徵已有所了解,隨之而來的思考,則應是對這三種企業形式商業運用所進行的法律比較。

應當說,個人獨資企業和公司的制度確定,為投資人提供了更多可供選擇的企業形式;如何對兩者進行選擇,則必須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 在企業設立方面的比較。對個人獨資企業來說,企業的設立條件非常寬鬆,一個自然人即可設立,法律沒有規定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金,包括申請、登記註冊在內的設立程序也十分簡便。該類企業適合於資金有限的個人進行簡單投資。
對於公司來說,其設立條件和程序都比個人獨資企業要複雜許多。如在公司最低註冊資本方面,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需要3萬元人民幣,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則需要500萬元,並且都需要2個以上的投資人才可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外)。
  1. 在民事責任承擔方面的比較。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無限責任顯然很重,而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相對輕許多,這自然是投資人進行投資需要考慮的方面。
  1. 在集資功能方面的比較。個人獨資企業完全沒有集資功能,其資金全部以自我積累為主,資本來源單一。
對公司來說,股東的有限責任是其最大的優勢,這使得投資風險能夠有效的分散,可刺激人們的投資熱情。公司由此成為一個龐大的集資機器,可以最大的程度吸收社會資金。
  1. 在市場主體信用方面的比較。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無限責任為代價,換來的是企業償債能力的保證,從而能夠加強人們對企業的信任;因此在企業財產數額相近的條件下,可能會爭取到比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更多的交易機會。
如果僅以責任承擔方式為比較的標準,在企業財產數額相近的情形下,公司主體信用可能要遜於個人獨資企業。
  1. 在企業控制方面的比較。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身兼生產者和經營者兩項職能,直接控制、經營企業,因此企業的決策迅速、經營靈活、執行快捷,能夠及時滿足各種分散的小量需求,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需要。當然,企業的進退受投資人個人知識和能力的影響很大,這是投資人自身必須冷靜考慮到的客觀情況。總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滿足投資人直接、最大限度控制企業的願望。
對公司來說,投資人需要與其他投資人協商處事以完成對企業的控制和管理,這主要體現為公司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為內容的治理結構設計,乃至有人將公司三會間的關係比喻為“內部角力”。對於購買了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投資人來說,其參與公司管理權利的稀釋程度會更高,對企業的控制權更不易提起,這也使得對中小股東權利的保護成為公司法的重點之一。
  1. 在投資人出資權利轉讓方面的比較。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即為投資人的財產,所以投資人可以自由轉讓權利、出售企業。
相較而言,公司股東轉讓其股權是受到一定法律限制的。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企業股東的過半數同意(《公司法》第72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雖然可以自由轉讓,但必須遵循交易場所及方式的約束,並且特定主體的股權轉讓還要遵守相關轉讓禁止期限的法律規定(《公司法》第142條)。
  1. 在稅收方面的比較。國家不向個人獨資企業徵收企業所得稅,而是比照個體工商戶向投資人徵收統一的個人所得稅。在公司稅收中,公司要承擔繳納企業所得稅義務,另一方面股東要對自己分得的股息紅利等繳納個人所得稅。

思考活動十一

請你用簡潔的語言,將個人獨資企業與公司商業運用的比較表述出來,填入下表中。

  個人獨資企業 公司
企業設立    
責任承擔    
集資功能    
主體信用    
企業控制    
出資轉讓    
稅收安排    
 

網上討論五

你能否從經濟學的角度對個人獨資企業與公司的商業運用進行比較?你認為這種角度同法律視角下的比較,在側重點上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