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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15 January, 2016 - 09:13

為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應當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債務清償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否則,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追回其財產,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相關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 清算人的確定
    •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可以由投資人自行清算,也可以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2. 債務清償順序
    • 依《個獨法》第29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 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 所欠稅款
    3. 其他債務
    •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個獨法》第28條)
  3. 註銷登記
    •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製清算報告,並於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註銷登記後,個人獨資企業的市場主體資格消滅。

個案分析四

甲以個人財產投資興辦了一家獨資企業,生產一次性紙杯。在生產的過程中,企業由於違反了衛生管理規定,被衛生局罰款4萬元,並責令停業整頓。甲無力支付罰款,企業遂被衛生局查封。後發現企業尚拖欠供貨款5萬元,企業職工工資6萬元,欠稅款2萬元,企業現有資產約15萬元,甲個人的財產全部投入該企業,沒有其他個人資產。於是,甲決定解散企業,進行清算。

該企業在清算後應該按照怎樣的順序償還上述債務?

應根據兩個原則來決定清算後財產的分配順序:(1)投資人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個人獨資企業清算後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i)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ii)所欠稅款;(iii)其他債務;(iv)剩餘財產屬於投資人所有。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在本案中,獨資企業和甲的財產顯然不足以支付所有債務。按照第一個原則,供貨款是一種民事債務,而衛生局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在清償順序上後於民事賠償。所以,清算後的財產應該按照這樣的順序清償:(1)先支付職工工資款6萬元;(2)補繳稅款 2萬元;(3)償還供貨款5萬元;(4)餘下的 2萬元,用來繳納行政罰款。

網上討論二

請閱讀以下篇章:

  1. 香港公開大學電子書:楊紫烜、徐杰主編《經濟法學》中的“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2. 《淺析〈個人獨資企業法〉》

你同意《淺析〈個人獨資企業法〉》的作者對有關《個人獨資企業法》伴隨問題的看法嗎?為什麼?

測試題一

  1. 王某是某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為了增加收入,他邀請有經營經驗的表弟李某與自己共同出資成立一家餐館,擬採取個人獨資企業的形式。兩人商量決定將該餐館命名為 “美滋滋酒樓”,登記註冊的名稱為“美滋滋餐飲公司(個人獨資)”;同時為了減少自己的責任風險,兩人決定不申報企業的出資。由於經營場所對於飲食業非常重要,兩人打算在取得營業登記、獲得營業執照後再行確定酒樓的營業地點。王某遂攜帶自己的身份證明及填好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但由於諸多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王某的申請被退回。
    • 請你分析本案中王某有哪些不符合法律的設立行為?
  2. 顧某是某高校學生,2007年8月,他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成立了一家信息諮詢個人獨資企業,取名為“顧源信息諮詢有限公司”,申報出資為人民幣1元。後來姚某與顧某協議加入該企業的投資經營,並注入投資資金人民幣5萬元。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先後聘用工作人員共10名,但顧某認為自己開辦的是私人企業,並不需要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也沒有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後來該企業經營不善,負債10萬元,顧某遂決定自行解散企業;但因為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而被債權人、企業職工訴諸人民法院。
    • 你認為本案應當如何處理?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