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活動時,都有自身不同的客觀情況和主觀願望,因而根據具體情況來選擇可以接受的企業法律形式,這就成了擬定經營策略的第一步。普通合夥企業同有限合夥企業的商業運用比較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 在民事責任承擔方面的比較。對普通合夥企業來說,其普通合夥人將以個人全部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民事責任,這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責任相同,投資人的民事責任重。
- 在集資功能方面的比較。普通合夥企業投資人的無限責任,使得企業不能分散投資風險。對於眾多希望獲益的投資人來說,在沒有對其他合夥人足夠信任的前提下,他們是不願意將資金投入普通合夥企業中的;因此,普通合夥企業的集資功能較弱,所以其規模一般都不大。
- 在市場主體信用方面的比較。普通合夥企業以投資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為代價,以合夥人個人的全部財產作為企業償債能力的保證,換來的是企業較高的市場信用。
- 在內部合作與企業控制方面的比較。在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執行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合夥人有權負責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也可以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在企業的表決上,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一人一票表決權的方式進行,但在某些重大事項上卻必須要經過全體合夥人的一致同意。可見,普通合夥人之間更加注重合作,合夥人之間的信任和依賴對於合夥企業非常重要。
- 投資人財產份額的可轉讓性比較。在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一般必須經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若在合夥人之間轉讓,則不用經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所以,合夥人財產份額的轉讓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思考活動六
請你用簡潔的語言,將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商業運用 的比較表述出來,填入下表中。
普通合夥企業 | 有限合夥企業 | |
責任承擔 | ||
集資功能 | ||
信用顯示 | ||
內部合作 | ||
權利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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