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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解釋

15 January, 2016 - 09:13

所謂有限合夥企業,是指由至少1名普通合夥人和至少1名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的,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合夥企業。合夥人組成的不同正是有限合夥企業區別於普通合夥企業的標誌之一。

個案分析六

甲、乙、丙各有身家50,000元,三人各拿出10 ,000元共同設立了一家有限合夥企業,其中甲和乙為普通合夥人,丙為有限合夥人,並約定按照1:1:1的比例進行利潤分成。但該企業經營不善,賺錢未果,反而欠下丁60,000元債務。

甲、乙和丙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式是什麼?請你試作分析。

在本案中,作為普通合夥人的甲和乙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作為有限合夥人的丙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甲和乙承擔無限責任,是指在企業的現有金錢無法清償債務的時候,甲和乙都必須以自身未投入企業的個人財產40,000元來償還債務。

甲和乙承擔連帶責任,是指丙可以向甲、乙二人中的任何一人請求其以自身的全部身家清償債務,這同普通合夥企業的連帶責任是相同的。

丙承擔有限責任,是指作為有限合夥人的丙不用擔心自己另外的40,000元身家會用來清償債務,他只需按照自己對企業的出資額,也就是10,000元來履行償債義務即可,這與丙分享多大比例的企業利潤無關。至於未能清償的債務,則由甲和乙來承擔無限責任。

可見,相對於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允許部分投資者以承擔有限責任的方式參加合夥成為有限合夥人,從而減少了這類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有利於吸引投資。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合夥本身不徵所得稅,而是直接對合夥人徵收所得稅,避免了雙重稅務負擔;同時,還有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增強了企業的償債能力擔保及企業債權人的信心。另外,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多樣靈活(如可以用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進行出資),因此非常有利於實現資本與智力、資金和技術的完美結合。所以,有限合夥企業形式比較適用於風險投資企業和高新技術類型的企業。當然,在其他行業採用有限合夥企業也是可以的。

個案分析七

甲是稅務局局長的妻子。乙和一群朋友合夥開了一家普通合夥企業,名為“來得易”,從事零售業務。儘管生意非常紅火,但是稅項費用太多,利潤比較微薄。甲向乙等承諾,可以幫助“來得易”免去絕大部分稅收;作為回報,乙等同意讓甲以勞務出資,作價20萬元,入夥“來得易”,佔20%的權益份額,且不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任何連帶賠償責任。雙方就此以口頭形式達成入夥協議。

你認為這個入夥協議有沒有問題?

  1. 該入夥協議的內容違法,勞務出資一般指的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出資,也包括利用自己的靈通信息,但不得違反法律或濫用職權以謀取私利。本案中,甲是稅務局局長的妻子,其向乙等承諾可以幫助“來得易”免去絕大部分稅收,有利用其夫稅務局局長權力的嫌疑。乙等將甲此種行為作為“勞務”,並作價20萬元,佔“來得易”20%的權益份額,屬於違反法律的做法。(《合夥法》第7、16條)
  1. 所有合夥協議和入夥協議都必須是書面形式才受到國家的法律保護,口頭入夥協議不受法律保護。(《合夥法》第 4條)
  1. 根據雙方的口頭協議,甲似乎是有限合夥人,這是不合法的。普通合夥企業所有合夥人都必須是普通合夥人,必須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法》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