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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的程序

19 January, 2016 - 14:06

依據《個獨法》第9-15條的規定,只要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就可以設立獨資企業,但法律法規禁止個人經營的業務領域不得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如果從事法律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則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具體的程序如下:

  1.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企業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1.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i)企業的名稱和住所;(ii)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iii)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iv)經營範圍。
  1.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應當給予書面答覆,說明理由。
  1. 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企業的成立日期。
  1.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承擔。如果個人獨資企業在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15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思考活動五

請根據上文填寫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

 

圖表 1.1 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