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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類釋義二:合夥企業

15 一月, 2016 - 09:12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在中國,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兩類。

普通合夥企業是指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是指在合夥企業中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1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企業以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為根本特徵。所謂無限責任,是指合夥人不是以自己投入企業的資金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是要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企業債務的清償責任,這與個人獨資企業的情況相同。所謂連帶責任,是指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都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而不管自己在合夥協議中約定承擔的比例如何。我們將在本單元的“中國合夥企業法概述”中進一步講解普通合夥企業的特性。

有限合夥企業是指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企業是 2006年《合夥企業法》修改中新增的企業形式,這是中國為促進風險投資2行業的發展而進行的立法改革。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負責執行合夥事務,並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通常不負責合夥的經營管理,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不再以自己的其他財產來承擔清償責任。後者的責任形式明顯區別於普通合夥人,而又十分類似於公司股東。本單元的“中國合夥企業法概述”部分會詳細講解有限合夥企業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