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are here

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的商業運用比較

15 January, 2016 - 09:13

每一個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活動時,都有自身不同的客觀情況和主觀願望,因而根據具體情況來選擇可以接受的企業法律形式,這就成了擬定經營策略的第一步。普通合夥企業同有限合夥企業的商業運用比較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 在民事責任承擔方面的比較。對普通合夥企業來說,其普通合夥人將以個人全部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民事責任,這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責任相同,投資人的民事責任重。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仍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卻僅以對企業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即可,其民事責任較輕。對於擁有資金而沒有技術的投資人來說,如果既想分享投資成功後的利潤,又不想承擔投資失敗所帶來的無限連帶責任風險,成為有限合夥人是個不錯的選擇。
  1. 在集資功能方面的比較。普通合夥企業投資人的無限責任,使得企業不能分散投資風險。對於眾多希望獲益的投資人來說,在沒有對其他合夥人足夠信任的前提下,他們是不願意將資金投入普通合夥企業中的;因此,普通合夥企業的集資功能較弱,所以其規模一般都不大。
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來說,雖然普通合夥人仍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其中的有限合夥人卻可以僅以對企業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這能夠刺激人們的投資欲望,從而使有限合夥企業具有了較強的集資功能,能夠實現普通合夥企業所無法企及的規模化生產經營。
  1. 在市場主體信用方面的比較。普通合夥企業以投資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為代價,以合夥人個人的全部財產作為企業償債能力的保證,換來的是企業較高的市場信用。
相對而言,有限合夥企業的信用顯示功能要遜於普通合夥企業,特別是在普通合夥人個人財產較少的情況下,人們在同有限合夥企業進行合作的時候,可能會對其償債能力有所疑慮。
  1. 在內部合作與企業控制方面的比較。在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執行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合夥人有權負責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也可以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在企業的表決上,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一人一票表決權的方式進行,但在某些重大事項上卻必須要經過全體合夥人的一致同意。可見,普通合夥人之間更加注重合作,合夥人之間的信任和依賴對於合夥企業非常重要。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企業的事務是由普通合夥人來執行的,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法律還規定了諸多不視為有限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行為。這實際上是一種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均衡安排,有限合夥人的有限責任是以其不享有對企業的控制管理權為代價的。因此,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之間的人合要求並不高。
  1. 投資人財產份額的可轉讓性比較。在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一般必須經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若在合夥人之間轉讓,則不用經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所以,合夥人財產份額的轉讓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則沒有那麼嚴格的限制。

思考活動六

請你用簡潔的語言,將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商業運用 的比較表述出來,填入下表中。 
 

  普通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企業
責任承擔    
集資功能    
信用顯示    
內部合作    
權利轉讓    
 

閱讀

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中國《合夥企業法》2006年修訂後的新變化:

吳坤:《新修合夥企業法新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