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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時期的企業立法(1978—現在)

15 一月, 2016 - 09:12

改革開放以後,中國的企業立法進入了一個正常發展的軌道,大致分為四個階段(吳天寶等,2002,118頁):

  1. 再度萌芽階段
    • 1983年,國務院頒布《國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這是中國第一個全面調整國營工業企業經濟關係的法規。同年,國務院還頒布了《關於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若干政策問題的暫行規定》。此外,中國還在1979年、1983年相繼頒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以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
  2. 探索階段
    • 1984年10月,《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公布,雖然這只是政策性文件,卻提出了增強企業活力、國有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等改革新思路,對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具有深遠的指導意義,企業立法也進入一個新時期。
    • 1986年,《民法通則》獲審議通過,其中第三章對企業法人作出了專門的規定,包括企業法人的法人資格、成立條件、終止原因、分立和合併、解散與清算、各種民事責任形式等,對企業立法具有重要意義。同年,《外資企業法》也得以頒布。
  3. 發展階段
    • 1988年,中國憲法進行修訂,明確規定了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與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同年4月,《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獲審議通過。同年6月,國務院發布了《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92年7月,國務院發布《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法律地位和政企職責分開的原則,有力地推動中國國有企業改革向縱深發展。
  4. 創新時期
    •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中國企業立法進入一個創新時期,這一時期以1993年審議通過的《公司法》為重要標誌。該法歷經1999年、2004年、2005年三次修訂,為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現代企業法律體系奠定了基礎。之後,《合夥企業法》於1997年獲審議通過,《個人獨資企業法》也於1999年獲得通過。這兩部法律的出台,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的企業法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