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不同的特性,其商業運用自然也有諸多可供比較的地方。
思考活動九
請你用簡潔的語言,將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運用的比較表述出來,填入下表中。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設立 | ||
集資功能 | ||
信用基礎 | ||
治理結構 | ||
股權轉讓 | ||
公開性 |
- 在公司設立方面的比較。有限責任公司需要由1個以上50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其最低註冊資本為人民幣3萬元(一人公司為10萬元),並基本遵循訂立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繳納出資及驗資,確立公司組織機構以及申請設立登記等設立程序。
- 在集資功能方面的比較。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被限定在50人以下,公司不能向社會公開募資,從而使得公司的集資功能受到局限。
- 公司信用基礎的比較。有限責任公司是資本的聯合,其資本的多少自然是公司信用的基礎之一;但同時它也是人的聯合,具有人合性質。股東之間的關係具有人身因素,彼此之間較為熟悉,並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而且最重要的是,股東的個人條件、聲譽和地位對公司的信用會有一定的影響。
- 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的比較。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股東間的信任合作色彩較為濃厚,其組織機構設置也比較簡單。比如在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可以不設董事會而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還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另外,還可以不設監事會而只設一至兩名監事。人合因素在節省公司管理成本的同時,也有利於公司作出迅速的決策,提高公司的營運效率。
- 股權可轉讓性的比較。有限責任公司兼具資合性與人合性,因此股東對股權的轉讓要受到較嚴格的法律限制。如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還享有優先購買權。
- 公司公開性的比較。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只能由特定股東認繳,這種非公眾性使得公司的興衰基本上不會影響社會公眾的投資利益,所以這種不實行公開的制度具有封閉性,公司的經營狀況無需向社會公開。
個案分析八
徐某欲將自己的10萬元現金進行實業投資,但又不想以個人其他財產承擔投資失敗的風險,故擬申請設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並希望通過發行股票充實企業資金、擴大企業規模。
你會給他什麼樣的法律建議?
- 徐某通過設立公司的方式,可以實現自己承擔有限責任的願望。徐某在投入10萬元設立公司之後,這筆錢就轉化成為公司的財產,而徐某將享有的是作為公司股東的股權。對公司的債務,公司將以自己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而徐某則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即可,其出資以外的個人財產不會被用以抵償公司債務。
- 徐某自己一人無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需要至少有2個以上的發起人,因此僅憑徐某自己無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況且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額為500萬元。
- 徐某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一人公司需要 10萬元的最低註冊資本額,徐某的條件正好符合,因此他可以設立一人公司。
- 徐某不能通過一人公司發行股票。一人公司本質上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其公司資本完全來自於股東自己,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通過發行股票實現社會集資。
當然,除了獨自設立一人公司外,徐某還可以將資金投入有限合夥企業,成為有限合夥人;或者將資金直接用來認繳某有限公司的出資、認購某股份公司的股份;這些都能滿足他在承擔有限責任的前提下,通過投資獲益的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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