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個獨法》第8條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如國家公務員),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 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一般應由其所在行政區域、商號(字號)、經營特點和組織形式四部分組成,並應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不得使用“公司”、“有限”或者“有限責任”等字樣。
- 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這是指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向登記機關申報的以貨幣表示的資本總額。法律沒有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最低註冊資本額,只要求具有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本即可。
-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 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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