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是指企業的資產屬於私人所有,有法定數額以上僱工1的營利性經濟組織。這裡所說的“私人”,既可以是一個人, 也可以是多個人。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以僱傭勞動為基礎,以營利為目的,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
實際上,私營企業可以分為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和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見,法律對於私營企業的調整完全可以通過有關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的立法來進行。所以,我們將不對其進行具體的講解,相關內容的介紹其實分布在我們對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以及公司法等制度的講解之中。
思考活動四
你認為“私營企業”和“民營企業”是否相同的概念?請談談你的理解。
嚴格來說,“民營企業”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在中國的法律文件中從未出現過“民營企業”這一表述。“民營企業”是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產生出來的政策討論用語,相關背景是:在改革開放之前,中國只有“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兩種企業,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非公有制經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為了避免戴上“私有經濟”的帽子,非公有制企業遂統稱為“民營企業”。
所謂“民營”,只是在經營層次上與“國營”相對應;而所謂 “民營企業”,則既包括“國有民營企業”,也包括“民有民營企業”,甚至在某種意義上說,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所有企業,如國有持股公司乃至國有控股公司等都可以看作是民營企業。如此,“民營企業”這一概念並不能科學地反映出企業的法律形式,其概念的法律合理性是頗難推敲的。當然,“民營企業”這一政策分析角度,在國家產業政策、市場准入等領域考察中的價值是不容否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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