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有關合夥和合夥企業法的建設有三個重要階段:
- 1986年《民法通則》的頒布。該法明確了個人合夥制度,並提出了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夥型聯營概念,為合夥企業制度的確立奠定了基礎。
- 1997年《合夥企業法》的頒行。它以專門立法的形式系統規定了普通合夥企業的概念、法律地位以及法律責任等,實現了中國普通合夥企業的制度化、規範化。
- 2006年對《合夥企業法》進行的重大修改。這一修改擴大了合夥人的範圍,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制度,引進了有限合夥企業制度,並明確了合夥企業破產制度,使中國合夥企業法律制度愈加完善,並將對中國合夥企業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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