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司法》第58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只有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對國有獨資公司有特別規定,其並不屬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範疇。中國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態度經歷了由不允許設立到允許設立的轉變,2005年《公司法》的修訂全面解禁了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限制,但仍未允許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因此如無特殊說明,下文中的“一人公司”即指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公司的股東具有唯一性,他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司的資本均由單一股東出資形成。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不同,一人公司的股東僅以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中國《公司法》第58-64條對一人公司的設立、組織結構、民事責任等特殊問題進行了專門規定,對其詳細的介紹我們將在單元三“中國公司法”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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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閱讀下面的文章,加深對中國一人公司制度的理解:
通過閱讀上面第三篇文章,你認為中國確立一人公司制度是利多於弊,還是弊多於利?對於一人公司弊端的克服,你有什麼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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