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1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對它的理解要把握以下兩個方面:
-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是單一的,而且必須為自然人。由兩個以上投資人投資成立的企業可能是合夥企業或者公司,但一定不是個人獨資企業。除了主體單一的要求外,投資人還必須是自然人,因此由國家單獨投資設立的企業可以是國有獨資企業,卻不屬於“個人獨資企業”的範疇,不適用《個人獨資企業法》。另外,由於中國有專門的《外資企業法》,所以《個人獨資企業法》也不適用於外商獨資企業2,儘管這種企業形式也符合“自然人”和“獨資”這兩個要求。
- 投資人要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不僅要以其投入企業中的財產來承擔企業債務的清償,而且還要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來承擔企業債務的清償。
個案分析一
某市南沙區華暢商行是一家電腦銷售和維修服務的個人獨資企業。企業出資人田某住在南沙區,有個人產權房兩套。由於經營不善,華暢商行的到期債務已高達70萬元,張某(40萬元債權)、于某(30萬元債權)是債權人。2006年6月,田某將商行轉讓他人,獲現金50萬元,他向張某清償40萬元債權後,又將剩餘的10萬元還給于某,並以債務人是華暢商行,且華暢商行全部資產已用來抵償債務為由,拒絕向于某清償剩餘的20萬元債務。
你認為本案應當如何處理?
在本案中,田某應以其投資以外的個人財產清償于某的債權;必要時還應變賣其個人房產,以所得價款來償還于某的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必須以個人所有的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因此田某以“債務人是華暢商行,且華暢商行全部資產已用來抵償債務”為由,拒絕清償于某債權的作法,於法無據。
如果田某投資以外的個人流動資產能夠清償于某剩餘的20萬元債權,則不必變賣自己的房產。倘若田某的個人流動資產不足以清償的話,則必須變賣自己的房產,用相應的價款來抵償于某的債務。
另外,假如田某的個人流動資產和房產變賣後的價款都不能清償于某的20萬元債權的話,也不意味著田某清償責任的消滅,他必須隨時以自己獲得的財產進行償還,直至無力清償為止。但是,如果債權人于某在五年內未向田某提出償債請求的話,則要對自己怠於行使債權的行為負責,田某的清償責任可告完結。
思考活動二
同為一人投資設立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同國有獨資公司、外商獨資公司投資人,在民事責任承擔上是否相同?
他們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是不同的。
公司屬於法人企業,具有自己獨立的法人財產,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公司投資人只承擔有限責任。雖然同為一人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必須以個人全部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而國有獨資公司、外商獨資公司的投資人僅以自己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即可,這是一個鮮明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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