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所有制為標準進行企業分類的立法思維,是與中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強調企業的所有制性質有關的,這導致了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在法律地位上出現殊不平等的法律偏差;但市場經濟則要求企業主體地位獨立、平等,市場競爭自由以及企業適用法律統一。所以,應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選擇最具有立法意義的分類標準,從而以有限的形式理順眾多的企業組織關係,將其抽象內容轉化為具有普遍意義的若干法律形態;而這個分類標準,正是企業投資人責任形式。
《公司法》的頒布施行,實際上就提出了以投資人責任形式為全新分類標準的立法思路,並促進形成了由公司、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構成的企業法律形式體系,重構了中國的企業法律體系,對中國企業制度的改革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下面就介紹企業法律形式的基本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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